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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云 開云體育平臺 開云 開云體育平臺 開云體育 開云官網 開云 開云體育官網為了進一步增強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我市立規質量,市法制局決定,將市環境保護局起草的《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送審稿)》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0月2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江門市白沙大道西1號1幢江門市法制局(郵政編碼:52903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征求意見”字樣。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揚塵是指地表松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空氣環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主要分為施工揚塵、堆場揚塵、道路揚塵、土壤揚塵和焚燒煙塵等。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屬地管理、行業主管、公眾參與、排污擔責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市人民政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方案規定的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區域內的揚塵污染行為,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企、事業單位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造、建(構)筑物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消納場以及綜合利用設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地面、已供地但暫時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的地面以及公共停車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未供地且未臨時使用的建設用地的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縣道、鄉道、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等施工活動以及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碼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公路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境內江門大道、國道、省道的揚塵防治、清掃保潔、綠化工程和綠化作業工作,對項目建設單位(管理機構) 及公路養護單位落實公路揚塵污染工作進行管理。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城鎮污水處理,指導市政供排水工程的建設、維修施工活動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內綠化工程、綠化作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煤炭交易市場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含城際軌道交通)等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露天焚燒、居民燃煤、商戶燃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生活垃圾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行業管理工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評價制度,將揚塵污染防治作為對縣級人民政府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建管中心、交通運輸、水務、公路等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確定揚塵污染控制目標,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組織落實。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開展監測并公布揚塵污染狀況信息。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不得阻撓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有權處理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查舉報事項;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在辦理期限內處理完畢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各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明確受理范圍和職責。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絡和數字化管理信息共享。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處置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應用;鼓勵建筑物施工、拆除過程中減少廢棄物,提高廢棄物利用率;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每年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并向社會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向社會公開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安裝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第十五條 市政府發布空氣質量重污染預警、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警報、灰霾天氣預警等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并按應急指令要求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氣象部門發布五級以上大風天氣時,不得進行建(構)筑物拆除、爆破作業。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務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落實、監督空氣質量重污染預警期間的揚塵管制措施。第十六條 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公路建設項目除外)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出口應當設置標準揚塵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二)施工工地的混凝土拌和站、水穩拌和站、瀝青拌和站等主要揚塵產生點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確保所有裝置正常運行。(三) 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四)施工工地內的地面應當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五)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六)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100米以內道路的清潔。(七)施工現場應專門設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場地,并在48小時內完成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垃圾,應采取圍擋、覆蓋等措施;不能及時清運的工程渣土,應采取固化、覆蓋或綠化等措施。(八)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準允許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采取降塵防塵措施;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九)土方作業階段,采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作業區外的要求。(十)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施工前,做好揚塵控制計劃。拆除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濕法作業,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的,應當使用防塵網圍擋建筑物;城市建成區內的拆除工程,應當采取全封閉作業;拆除施工完成后應當對地面及未清運的建筑垃圾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十一)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清理樓層建筑垃圾的,應當采取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十三)高空作業應當設置立體防塵網,禁止高空拋擲、揚撒。(十四)當150

  <aqi≤200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基坑和山體開挖作業。< p="">

  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一)在施工承包及監理合同中應當列明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揚塵防治責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建設費用或管理費用中,實行專款專用。(二)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揚塵防治方案及措施,采取遮蓋、圍擋、密閉、噴灑、清掃、沖洗、綠化、硬化等防治揚塵措施。(三)施工現場臨時通道應進行硬化處理。公路路肩、邊坡等地面應當根據場地使用情況,分別采取硬化、綠化或防塵材料覆蓋等措施降塵防塵。(四)施工現場外腳手架應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并保持干凈、整齊、牢固、無破損。(五)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施工揚塵,禁止向外凌空拋擲各種物料、建筑垃圾等。現場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和細顆粒建筑材料儲存及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應表面固化或圍布覆蓋、封閉儲存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拌和樓應配備除塵設備。(六)土方、拆除工程應當優化施工工藝及施工順序,采取灑水、噴淋等措施,并對長時間未施工的裸土路段進行覆蓋。(七)位于城市建成區的建設工地在施工期間應當按照經審批的工地現場臨時交通封閉方案的要求,做好現場封閉工作,圍欄墻設置應當符合標準要求。土方工程作業、拆除工程作業、城市建成區范圍的公路銑刨施工作業應當采取噴霧、 噴淋或灑水等降塵措施。(八)進出施工工地的車輛應當采取車輪車身沖洗等措施,并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100米以內道路的清潔。(九)拌和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等應當進行標準化建設。(十)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工地的渣土車和粉狀物運輸車應采取密閉措施,禁止將土石方沿途拋灑或偷倒、亂倒等。優先采用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的運輸車輛。(十一)施工工地的混凝土拌和站、水穩拌和站、瀝青拌和站等主要揚塵產生點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確保所有裝置正常運行,對站(場)實現科學管理和規范管理。第十九條 道路保潔和管道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一)城市主要道路應當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等低塵作業方式。(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四)道路、管線敷設和管網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不斷在作業表面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五)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第二十條 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產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灑水降塵。(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四)綠化種植土回填時,邊沿泥土高度應低于側石或硬質鋪裝3-5cm,防止泥土溢泄。(五)綠化帶、行道樹下的土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第二十一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全部覆蓋;超過3個月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六)其他區域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公共區域、閑置土地、道路兩側、江河沿岸以及山體等長期土地進行排查,并組織綠化或者覆蓋治理。第二十二條 裝卸和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料、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裝卸現場進出口、運輸路上不得有泥土和建筑垃圾等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飛揚。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路線、時段、時速行駛。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區域。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采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對停用的采礦、采砂、采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建露天煤場,已設立的露天煤炭交易場所應當限期遷入全密閉煤炭交易場所。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實行密閉儲存。第二十五條 禁止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電子廢棄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大氣環境的;(二)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調查處理的;(三)截留、挪用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公路建設項目除外)及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裝卸和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料、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電子廢棄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為加強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市環境保護局草擬了《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辦法(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了全國2014年-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在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下,經過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在2015年提前完成了省下達的到2017年6項指標的全面達標任務。由于2015年珠三角乃至全省空氣質量整體大幅改善的優異表現,環境保護部將珠三角樹立為大氣污染防治的成功榜樣,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但是,自2016年以來,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有所下降。PM10作為影響我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成績的重要指標之一,2016年年均濃度55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上升10.0%。揚塵是PM10的首要排放源,在我市其主要來源于道路揚塵以及施工揚塵。據分析研究,2014年我市道路揚塵對PM10的貢獻率超過70%。施工揚塵為第二大排放源,其PM10貢獻率超過25%。當前,我市正處在城市高速發展時期,市區有大量建設工地正在開工建設,目前,在建道路施工工地18個(總長約86公里),在建建筑施工工地221個(總面積超過1000萬平方米,其中超過10萬㎡的在建施工工地31個)。另外,混凝土攪拌站(我市蓬江區、江海區目前共有18個),發電廠、大型港口及部分工業企業存放的顆粒揚散物料也是我市揚塵源。我市揚塵污染問題突出,雖經市政府組織多輪整治,但仍存在揚塵污染防治機制不健全、責任者防塵意識淡薄、揚塵控制手段單一等問題,與先進城市的揚塵控制水平存在一定差距。這些都亟需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從而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市實際又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圍內穩步推進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今年4月13日,中央環保督察組情況反饋會結束后,林應武書記主持召開全市電視電話工作會議并作重要講話,要求借環保督察東風,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立足改善環境質量,統籌各級各部門力量,合力打好氣水土“三大戰役”,特別是要把空氣質量保障這場硬仗打好。4月28日,市政府召開環境質量改善“三大戰役”推進大會,林飛鳴副市長明確要求揚塵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我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章勢在必行。二、制定《辦法》的可行性現行法律、周邊省市針對揚塵污染防治制定的法規以及有效的治理經驗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行的參考和依據。(一)具備明確的上位法律法規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作了總體性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住房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則針對建筑施工工地揚塵防治及相關法律責任作了相關規定。在道路揚塵防治管理方面,則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及第一百一十六條,《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以及第七十條等作出了規定。(二)周邊省市法規可作為參考。目前,全國各地針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有《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具有立法權的地級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有《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鹽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和《貴陽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目前,佛山市、中山市正在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立法或立規工作,這些為我市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章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和參考。(三)我市及周邊城市的有益治理經驗可固化為規章條款。近年來,我市制定了《江門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4-2017年)》、《江門市2017年環境質量改善“三大戰役”重點工作任務清單》等一系列文件,并按照“分類整治、屬地負責、部門聯動、多措并舉”的原則,統籌做好揚塵污染防控工作:一是各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屬地責任,確保治理成效。二是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以問題為導向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實。三是加大對市區各類工地渣土運輸車輛超高不覆蓋、隨地灑漏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源頭上減少路面揚塵來源。四是從2016年起對市區范圍內的施工工地開征揚塵排污費,通過以經濟杠 桿的環境管理手段,進一步加強揚塵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山東省以及佛山市、揭陽市、西安市、鞍山市、鹽城市等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有益探索為《辦法》的制定提供了實踐借鑒。三、《辦法》的起草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2.《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修訂);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4.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3年);5.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四、《辦法》的主要內容《辦法(送審稿)》不分章節,主要框架分為五部分,共三十三條。1.第一部分(第一至四條)。此部分是《辦法》總體性、原則性規定,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揚塵的具體定義以及防治原則。2.第二部分(第五至十六條)。主要內容是監督管理,從,具體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并對考核評價、環境監測、現場檢查、違法舉報、科研鼓勵、污染源監控、環境監理以及重污染天氣應對等方面對揚塵污染防治提出明確的規定。3.第三部分(第十七至二十六條)。主要規定了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分別從建設工程、公路建設、道路作業、綠化作業、閑置土地、道路運輸、礦場開采、物料堆場以及焚燒煙塵等方面提出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標準及要求。4.第四部分(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違反了揚塵污染防治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5.第五部分(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五、《辦法》的主要特色《辦法(送審稿)》主要明確了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需建立的制度以及所要解決的問題,其特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明確了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具有多樣性,需要多行政區域、多行政部門的協調合作。《辦法(送審稿)》按照政府負總責、環保負專責、各部門分別負責的原則對政府及其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做了規定,明確要求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將此項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同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鎮級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按職責開展工作(第五條),并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各主管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主要職責(第六條)。(二)強化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根據我市揚塵污染的特點及防治工作實際,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定期開展監測并公布揚塵污染狀況信息(第九條)。為強化對污染源的監管,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第十條)。另外,《辦法(送審稿)》還引入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監督管理的規定并加以細化,例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權對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每年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并向社會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應當安裝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自動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第十四條)。(三)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對于霧霾等重污染天氣的治理措施,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專設一章即第六章,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地方政府制定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實施停產、限產、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燒、停止學校戶外活動等應急措施。《辦法(送審稿)》以此為基礎,規定市政府發布空氣質量重污染預警、氣象部門發布大風警報、灰霾天氣預警等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并按應急指令要求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水務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落實、監督空氣質量重污染預警期間的揚塵管制措施(第十五條)。(四)《辦法》與《大氣污染防治法》保持原則相一致,強調源頭治理。揚塵在我市其主要來源于道路揚塵以及施工揚塵。長期以來,我市在治理方面以執法監管為主,主要是對已經產生了揚塵污染的主體進行依法查處,這樣難以從根本上抑制揚塵污染的產生。《辦法(送審稿)》對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土地揚塵等采取源頭防控措施,在條文中明確規定采用低塵作業方式,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應用;鼓勵建筑物施工、拆除過程中減少廢棄物,提高廢棄物利用率;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第十三條)。(五)吸收國家“氣十條”理念。《辦法(送審稿)》緊扣國家最新大氣污染防治戰略,針對2013年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要求,制定了相應的條款。例如,關于建設工程(公路建設項目除外)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就是對“氣十條”中“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全封閉設置圍擋墻,嚴禁敞開式作業,施工現場道路應進行地面硬化”的詳細展開(第十七條)。對運輸車輛的規定,也是引入了“氣十條”所要求的“渣土運輸車輛應采取密閉措施,并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第二十二條)。對道路保潔和管道作業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也吸收了當中“以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的規定(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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